案件通报 | 沭阳县农委因懒政怠政2人被追责
今年4月以来,沭阳县农委因懒政怠政被提起诉讼一案相继被媒体报道、转载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。沭阳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介入调查。
经查,2016年1月至3月,龙庙镇村民仲兴年在我县境内多处盗伐树木444棵,后经县农委林果中心鉴定,其中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树木有253棵。案发后,县农委作为林业主管部门,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仲兴年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,导致公共利益没有得到修复仍处于受侵害状态。同时,县农委于2017年9月收到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,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,也未按其要求履责到位。
4月10日,县纪委监委经研究,决定给予县农委林果中心党支部书记、主任章如阳撤销党内职务、撤职处分;给予时任县农委党委书记、主任司绪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同时,决定对县农委党委、林果中心党支部进行问责。
延伸阅读
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,沭阳县农委因为查处不力,被宿迁宿城区检察院告上了法院。该案成为宿迁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。
4月2日,这案在宿迁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,并当庭宣判,判决确认沭阳县农委行政违法。责令沭阳县农委对盗伐林木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,要求其补种被盗伐树木253棵杨树的10倍。
2016年1月至3月,仲某在沭阳县七个地方盗伐树木444棵。2017年3月,宿城区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。
2017年9月初,宿城区检察院在公诉期间发现,沭阳县农委针对仲某盗伐林木行为存在懒政问题,未对仲某采取行政措施,修复受损林业生态。
2017年9月底,宿城区检察院向沭阳县农委发送检察建议,建议其对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。但是,在一定期限内,沭阳县农委既未回复检察建议,也没有对盗伐树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。
2017年12月,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怠于履职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,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。
检方认为,仲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木资源,沭阳县农委未能严格履职法定职责,责令仲某某补种或依法代为补种树木,导致遭受破坏的林木未得到及时修复。故请求法院确认沭阳县农委怠于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职责违法,判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。
法院审理认为,仲某盗伐的444棵杨树中有253棵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范内。由于仲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,沭阳县农委不应再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,而应责令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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